7月30日,國家發改委向社會公開征求《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工作指引》和《加強政府投資基金投向指導評價管理辦法》意見。其中,《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工作指引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到,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抓大放小,重點支持國家層面現代化產業提質升級、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補齊產業發展短板,突破產業基礎瓶頸,聚焦少數關鍵領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國家級基金加強與地方基金聯動,在前沿科技領域和產業鏈關鍵環節,結合地方資源稟賦,通過聯合設立子基金或對地方基金出資等方式,形成資金合力。
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服務國家戰略、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各地圍繞當地產業發展實際調整投資布局,推動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稱國家級基金指經國務院批準、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地方基金指省級及以下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防止同質化競爭和對社會資本產生擠出效應,促進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格局。工作中要做到:明確戰略定位,聚焦政策目標,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更好服務國家發展大局;促進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支持優勢特色產業發展,優化生產力布局;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更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國家級基金與地方基金投資領域各有側重的同時加強統籌聯動,吸引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形成合力。(一)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領域應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等國家級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指引的具體要求,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及國家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要求,并在基金設立方案中明確重點投資的產業領域。(二)國家級基金要立足全局、抓大放小,重點支持國家層面現代化產業提質升級、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補齊產業發展短板,突破產業基礎瓶頸,聚焦少數關鍵領域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國家級基金加強與地方基金聯動,在前沿科技領域和產業鏈關鍵環節,結合地方資源稟賦,通過聯合設立子基金或對地方基金出資等方式,形成資金合力。(三)地方基金要找準定位,在省級政府統籌管理下綜合考慮本地區財力、產業資源基礎、債務風險等情況,因地制宜選擇投資領域。新設地方基金直投項目或其子基金投資項目要注重于地區特色優勢產業、區域創新能力提升,以及小微民營企業和科創企業支持孵化,帶動社會資本有效參與。(四)政府投資基金要著力增加高端產能供給,聚焦產業技術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動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其中,產業投資類基金要在產業發展方面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圍繞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支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創業投資類基金要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通過市場化方式投資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兼顧早中期中小微企業,支持科技創新,解決重點關鍵領域“卡脖子”難題。(五)政府投資基金不得投資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淘汰類產業,以及其他有關規劃和政策文件中明確要求調控限制的產業領域。設立政府投資基金要落實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部署要求,不以招商引資為目的,鼓勵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六)政府投資基金投向要符合國家生產力布局宏觀調控要求,避免投資于存在結構性矛盾的產業,在新興產業領域防止盲目跟風、一哄而上,支持有關行業企業實施兼并重組,加快技術更新換代,推動產業提質升級。(七)同一政府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政府投資基金,但基金可按市場化原則對同一項目集合發力、接續支持。在本指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所覆蓋行業領域,原則上不再新設同級基金。(八)本指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以及同一地區同類基金較多、投資領域明顯交叉重合的,原則上存續期滿后應有序退出,同時在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鼓勵相關基金整合重組。(九)政府投資基金應控制對單個企業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并在設立方案或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政府投資基金不得通過明股實債等方式變相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除并購重組、定向增發、戰略配售外不得從事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類交易,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之外的企業或項目提供擔保,不得開展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基金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十)各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審批過程中,應按照審批層級由發展改革部門牽頭開展投向領域政策符合性評估。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投向指引的基金出具支持性意見,對不符合投向指引要求的基金出具投向調整意見。(十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開展投向指導評價,有關基金投向指導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十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指引制定本省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以下簡稱“省級清單”),經省級政府批準后于2025年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省級清單作為省級政府加強本地區基金布局和投向指導的依據,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程序調整并及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原則上同一年度至多調整一次。(十三)省級清單所列重點投資領域需以三級分類形式列示,其中一級、二級分類應分別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門類”、“大類”相對應,三級分類細化至符合本指引有關要求的具體產業。(十四)本指引印發后新設立或續期的政府投資基金,在第一筆實繳資金到位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相關信息登記。本指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未完成登記的,應在本指引印發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信用信息登記情況將作為投向指導評價內容。(十五)本工作指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對具體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為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在服務國家戰略、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吸引帶動更多社會資本支持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和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基金投向評價指導工作。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投向指導評價工作對基金運作管理的引導規范作用,促進形成規模適度、布局合理、運作規范、科學高效、風險可控的政府投資基金體系,推動政府投資基金更好服務國家發展大局。指導評價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突出基金定位,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決定性作用的基礎上,政府投資基金突出政府引導和政策性定位,聚焦政策目標,有力有效支持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吸引帶動更多社會資本,支持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在需要長期布局的領域,更好發揮基金作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調節作用,增強投資延續性。(二)突出分級分類,發揮各級基金合力塑造產業發展新動能。充分發揮國家級基金對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及升級傳統動能等方面示范引領作用,補齊產業發展短板。進一步釋放地方基金對產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支持其結合區域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有選擇地支持新興產業、未來產業、數字經濟等領域及其他有利于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點項目。加強國家級基金與地方基金統籌布局、協同聯動,加大對國家重點產業領域資金保障。(三)突出激勵約束,推動優化產業布局、強化產業調控。以引導政府投資基金投向或退出國家鼓勵或調控限制的產業領域,有保有壓加強和優化產業調控。嚴防地方政府通過政府投資基金變相補貼產能過剩領域,防止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指導督促各地依據評價結果合理統籌基金布局,規范和完善政府投資基金運營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將激勵約束機制充分傳導至各級基金及管理人,更好調動各方積極性。(四)【評價范圍】評價對象是指通過預算出資、安排資金并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以及注資國有企業并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于對基金出資,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且基金已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負責管理的全國政府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中完成信用信息登記、正常運營一年以上。(五)【評價流程】投向評價按年度開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中央結算公司根據登記系統信息,于每年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評價工作。評價工作分為初評和反饋兩個階段。初評階段,中央結算公司根據登記系統信息,將發現的基金投向不符合要求、登記信息不完整等有關問題情況,按審批層級及時通報國家級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反饋階段,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會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督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限前就初評問題向中央結算公司進行說明、補充信息、提供整改情況,對出現的不可抗力情形可一并進行說明。已核實的信息和已整改完成的問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后將不再作為評價扣分項。(六)【基金信用信息登記】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督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登記系統更新完善上一年度相關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需確保登記信息準確、完備,并對信息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七)【評價指標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突出基金投向政策取向評價、覆蓋基金運營管理全流程、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最新要求和宏觀政策最新取向等動態調整。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政策取向符合性指標,主要評價基金投向對重點產業、新質生產力、科技創新、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綠色發展、民生就業、創業投資等的支持情況;二是投向布局優化指標,主要評價基金對國家區域戰略的落實情況、與省級重點投資領域清單的契合度和產生有效利用情況;三是政策執行能力指標,主要評價資金效能和基金管理人投資水平。(八)【加強負面清單約束】基金評價設置投向領域負面行為清單(詳見附件)。對于出現清單內負面行為的基金,當年度不予開展投向評價,并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采取適當約束措施。本辦法印發前已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投向領域不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原則上存續期滿后應有序退出,同時在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前提下,鼓勵推動相關基金整合重組。(九)【評價結果發布】每年三季度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經省級政府確認的投向評價結果以適當方式通報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參與評價的基金管理人。中央結算公司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通過登記系統發布評價結果。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評價結果通報至下級政府和具體基金管理部門。(十)【評價結果應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將投向評價結果與政府投資基金信用建設、績效評價等工作有機結合。依法依規加強政府投資基金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十一)【激勵措施】對于評價結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以下簡稱“評優基金”),綜合采取通報表揚、示范推廣、項目推介、要素保障等激勵舉措。鼓勵國家級基金對地方評優基金在出資參股、項目投資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向評優基金推送重點政府投資項目和優質民間投資項目清單,引導金融機構增加配套融資、降低融資成本;引導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評優基金優先合作;建議有關部門在基金出資、管理費、收益分配等方面對評優基金予以適當優待。(十二)【約束舉措】對于評價結果排名靠后的基金,按照審批層級,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基金重點加強投向指導,視情采取約談、通報、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提示具體基金管理部門加強對相關基金的指導管理,視情在基金出資規模、比例、管理費等方面予以體現。(十三)【壓實責任】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層層壓實責任,指導地方各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基金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評價各項工作;通過實地督導和線上調度相結合方式,對基金募投項目、問題整改情況、信用信息登記符合情況等開展抽查核查。(十四)【溝通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評價指標體系,指導中央結算公司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培訓交流和登記系統優化升級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常態化溝通反饋機制,及時回應基金管理人合理訴求及關切。本管理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